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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2015版与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比对分析

发布日期:2026-03-05 12:21 来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2015版与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比对分析

一、背景概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国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机构技术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曾于2021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进行过修正。
随着检验检测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形势的变化,为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民法典》、新《行政处罚法》等),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数据造假成本低、责任主体不明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初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6修订稿”)。
本次修订幅度巨大,条款总数由原来的39条(2021修正版)调整为42条,其中新增4个条款,修订完善32个条款,仅在原有基础上保留了少量未作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核心变化维度比对

1. 立法宗旨与法律依据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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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2015版(含2021修正) 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变化解读
立法目的 侧重“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 增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等表述。 从单纯的“准入管理”转向“全生命周期监管”,强调高质量发展。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 增加了《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依据,并强调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的衔接。 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强化了与行为监管法规的协同,形成“资质+行为”的双重约束。

2. 适用范围与定义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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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2015版(含2021修正) 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变化解读
机构定义 定义为“依法成立...专业技术组织”。 进一步细化,强调“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并明确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领域(如特种设备),避免重复认定。 明确了资质认定的边界,落实“放管服”改革中减少重复评价的要求。
资质认定定义 评价许可包括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明确资质认定是“评价许可”,并强化了其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前置条件。 强化了CMA资质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性。

3. 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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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2015版(含2021修正) 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变化解读
管理层级 国家认监委(后职能并入市监总局)主管,省级实施。 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工作,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省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 理顺了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归属,强化了总局的统筹权。
信息化管理 提及推行电子化,但未详细规定。 新增条款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系统,推行电子证书,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全面落实数字化监管,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便利机构办事。

4. 准入程序与告知承诺制(核心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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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2015版(含2021修正) 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变化解读
一般程序时限 受理5日,技术评审30日,许可决定10日。 基本保持原有框架,但优化了流程细节,明确技术评审时限可延长的情形及审批要求。 在保障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增加程序的灵活性。
告知承诺制 2021年修正时引入,但规定较简略。 大幅扩充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核查机制及违约责任。明确适用告知承诺的机构类型和条件。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但强化了“宽进严管”,一旦承诺不实将面临更严厉的撤销处罚和信用惩戒。
审批材料 要求提交大量书面材料。 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落实“减证便民”,减轻机构负担。

5. 技术评审与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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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2015版(含2021修正) 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变化解读
评审方式 书面审查 + 现场评审。 引入远程评审、非现场监管等新型评审方式,作为现场评审的补充或特定情形下的替代。 适应数字化趋势,提高评审效率,特别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如疫情)期间的应急能力。
人员要求 对关键岗位人员有基本要求。 新增对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的社保关系、从业经历的严格核查要求,打击“挂证”行为。 确保关键岗位人员真实在岗,压实技术责任。

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最严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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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2015版(含2021修正) 2026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变化解读
主体责任 机构对数据结果负责。 新增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个人责任。要求机构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 从“机构担责”延伸到“个人担责”,解决责任虚化问题,倒逼关键人员履职尽责。
处罚力度 罚款额度相对较低,最高3万元(旧法限制)。 大幅提高罚款上限,与《行政处罚法》及39号令衔接,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甚至更高罚款,并实行行业禁入。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震慑数据造假行为。
信用监管 提及建立档案。 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强化信用约束,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退出机制 撤销、注销情形。 细化了撤销资质的具体情形(如告知承诺核查不实、严重违规等),并明确了撤销后的再次申请限制期(如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畅通退出渠道,净化市场环境。

三、重点新增条款解析(模拟)

根据公开信息,2026修订稿新增了4个关键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关键岗位人员责任条款:首次以规章形式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在资质维持和数据真实性上的具体法律责任,填补了以往只罚机构不罚人的漏洞。
  2. 信息化与电子证书条款:确立电子资质证书的法律地位,规定全国统一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为全流程网办提供法律支撑。
  3. 告知承诺核查与惩戒条款:专门针对告知承诺制设立后续核查程序,明确发现承诺不实的直接撤销资质并计入信用记录的严厉措施。
  4. 协同监管条款:明确资质认定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如生态环境、交通、住建等)的信息通报和联合监管机制,打破信息孤岛。

四、总结与展望

2015版(含2021修正) 侧重于搭建资质认定的基本框架,解决“有法可依”和“准入规范”的问题。
2026修订稿 则是在此基础上的系统性重塑,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
  • 更宽的准入:通过告知承诺制和精简材料,降低合规成本。
  • 更严的监管: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落实个人责任、强化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 更优的服务:通过电子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 更强的协同:通过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议:
  1. 自查自纠:对照新规草案,提前检查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履职情况,杜绝“挂证”。
  2. 重视信用:将信用管理提升至战略高度,避免因小失大被纳入黑名单。
  3. 适应数字化:熟悉电子证书、远程评审等新模式,提升自身信息化管理水平。
  4. 严守底线:充分认识到新法对数据造假的“零容忍”态度,坚守诚信底线。
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监管进入了“宽进严管、重典治乱”的新阶段,旨在推动行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