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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检测领域的标准方法正在不断推出中,《水和废水监 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中的大部分方法已更新为HJ标准了,但一些实验室仍在沿用,对此在 评审中应该如何把握?在以上情形下,两个第四版是否可认为已不适用?
发布日期:2019-01-28 18:20 来源:
答:是。方法选择的次序为国家标准(国标制定时,与国际/地区同
行接轨方面已有考虑)、行业标准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如水和
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并且根据环保部有关复函(环
函〔2009〕131号、〔2010〕90号)的要求,一方面环保行业的有关规
范是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一方面,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环境保
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
标。所以,如果已有相应的国标或行标,两个第四版的分析方法应属
于作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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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过确认的方法可以认可,企业注册的标准如之前Q开头 的标准,药监YZB的标准是否可以申请认可,还是要进行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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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法确认及评审记录有些实验室只做方法确认,其它要素未 予以考虑; 或方法确认只是利用方法已列出的检出限、精密度、准 确度(回收率),而不是该实验室真正的实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