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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再修订

发布日期:2026-03-05 11:53 来源: 

   现行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 号修正)已形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据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由四十二条构成 ,在原《 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结构性的完善和强化。本次修订涉及条款广泛,新增了 4 个条款,修订完善了32 个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一 )完善立法宗旨与法律依据 ,适应新的监管要求。本次修订在第一条中将立法目的由“优化准入程序”调整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使立法宗旨更加聚焦于规范管理和促进市场公平有序运行。同时,为夯实法制基础,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确保了资质认定工作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法依据的完整。
    ( 二 )明确资质认定范围 ,强化闭环管理 。 本次修订对资质认定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系 统性界定。第六条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及能力项目范围,并新增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清单及范围内的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这从制度上统一了认定口径,解决了 实践中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第十九条要求 机构必须在资质认定证书列明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 测活动,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实现准入与执业行为相统一。第三十六条对“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而未取得”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形成从范围界定、行为规范到违法惩戒的管 理闭环,增强了制度的系统性与约束力。
    ( 三 )系统性提升准入与持续运行要求 ,强化机构主体责任。 显著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准入门槛与持续运营标准。第十条中,一是增加“10 名以上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的量化要求,以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二是明确固定场所的“使用期限 3 年及以上”条件,确保机构运营的稳定性;三是增加管理体系需“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 的要求,强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是增加“具有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和信 息进行有效管理的信息系统”要求,为智慧监管奠定基础。同时,新增第二十条对机构参加能力验证 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持续符合资质条件。
    ( 四 )构建统一信息平台与智慧监管体系 ,推动监管现代化转型。新增第八条,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 息平台,实现信息统一归集、公开与共享,并要求省级 部门配套建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协同。结合前述对机 构信息系统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支 撑的智慧监管框架,为实施精准、高效、协同的监管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 五 )优化审批程序与评审监督机制 ,提升管理效能。对资质认定程序进行了优化整合, 不再强调“一般程序”的表述。完善了证书延续(第十四条)、变更(第十五条)等流程。在技术评审管理 章节,第二十四条对可受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设定 了明确的条件要求,第二十九条则厘清了资质认定部门 的监督责任,即对评审活动的监督和对委托的评价机构 的监督。通过职责分层,提升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系统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对法律责任章节进行了全面修订, 显著增强法规的威慑力。一是将无资质出证(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与超范围出证(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两类核 心违法行为的处罚合并规 范,并将 罚款上 限提高至 20 万元 和 10 万元 ;二是对违反变更手续、未标注标志、违 反能力验证要求等行为(第三十七条),将罚款上限由 1 万元提高至 5 万元;三是对转让、出租、出借、伪造证 书标志等行为(第三十九 条),罚 款上限由 3 万元 提高至 10 万元 ;四是完善了对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 第三十八条)等具体情形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