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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5-05-14 14:46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环执法〔2025〕34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当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大气质量影响凸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守法者利益,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治理,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协同监管、数智治理,围绕机动车特别是货车排放领域问题,落实车辆生产、所有、使用、服务等各方责任,发挥科技赋能和部门协同优势,提高管理精准性和高效性,推动合规达标和污染减排,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要求

  (一)试行货车差异化定期排放检验制度

  对于总质量3.5吨以上柴油货车,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排放数据,在年度检验周期内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免于本检验周期上线排放检验。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停止执行上述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二)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车辆排放监管

  将货车抽查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依托现有货运通道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重要交通卡口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开展路检路查。针对重点用车单位、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车辆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提醒并督促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将车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相关运输公司、重点用车单位,督促其加强车辆管理。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高排放车辆遥感筛查溯源

  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筛查货车违法排放问题线索。针对筛查发现的排放异常偏高车辆,提醒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维修治理。对于逾期未维修治理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年度排放定期检验中重点查验相关问题情况,并溯源车辆相关运输公司(或个人)、相关排放检验机构。加强对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设备维护,规范车辆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证据采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治理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设备性能指标和软件防篡改等要求,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环保专家现场审查要求。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充分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信访投诉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认定标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对于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以教育整改为主,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

  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能力验证及比对,指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于符合检测条件的车辆全面采用工况法检测。鼓励地方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实施检验设备“明管明线”管理。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软件。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联动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全面构建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有效推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

  (一)完善机动车OBD系统功能

  指导机动车生产企业完善OBD防刷写和防篡改、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或拆除报警提示等功能。鼓励生产企业为OBD被刷写和破坏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的车辆提供维修恢复服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OBD等核心控制数据泄露,避免用于非法刷写。(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

  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依法报送排放零部件故障维修、技术服务通报等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根据车辆质保、维修、远程监控等信息加强货车排放缺陷分析。对存在超标排放、控制系统防篡改功能缺失、污染控制装置拆除破坏后提示报警功能缺失等设计、生产缺陷的车辆,由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系统,综合利用报送信息、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黑烟抓拍、远程在线等数据,分析统计存在集中超标或违法问题的车型信息,筛查缺陷车型线索,推动生产企业实施排放召回。(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

  落实《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货车和燃油乘用车的报废更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

  (一)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机动车检验与维护、监管处罚等数据信息。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货车OBD数据信息。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功能,加快跨行政区排放检验结果互联互通,实现排放检验关键过程数据三级联网。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实现机动车行政检查和处罚记录信息全国互联互认。(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使用作弊器,以及破坏、篡改OBD或污染控制装置的相关方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跨区域合作和行刑双向衔接,健全联合挂牌督办和制发典型案例等制度,完善证据转换等双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水平

  (一)数字赋能精准筛选问题线索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货车排放监管系统,建立AI分析模型,精准识别机构弄虚作假、货车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相关生产企业和机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专业队伍和装备能力建设

  加强机动车和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管理、执法、技术支撑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科学配置OBD诊断仪、尾气检测仪、工业内窥镜等专业设备。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设备和遥感监测技术方法研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完善机动车监管法律规范

  推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认定情形标准与规则,明确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使用作弊装置等违法行为责任。研究修订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细化有关机构犯罪情形认定。统一违法犯罪案件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相关部门积极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支持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政策标准体系

  细化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加快修订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加严车辆数据管理和污染控制装置性能要求。研究制订在用车OBD检测方法,加强OBD读取设备性能和篡改识别功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5月2日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4%以上,其中重型货车占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80%。对于大部分城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PM2.5的首要贡献者,北京、深圳、成都等大型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占比超过40%。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文件提出,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强化移动源污染控制,切实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具体举措,通过改进和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推动解决机动车领域环境污染和弄虚作假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问:《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坚持重点治理、依法治理和数智治理。
  一是围绕机动车排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加强重型货车和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和弄虚作假问题。同时做到有压有减、改革便民,对于守法情况好、环保稳定达标的柴油货车,放宽年检要求。
  二是围绕货车排放责任链条,落实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和服务者责任,通过推动生产厂家、运输公司、用车大户、检验维修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行环保要求,包容审慎处理,加强帮扶指导,共同营造机动车守法良好氛围。
  三是围绕机动车个体分散、污染流动、违法可逆等特点,发挥科技装备和数智化手段作用,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加强智能监管和问题精准识别,减少对守法者的打扰,全面提升管理质效。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共包括五方面具体举措。
  一是指导重型货车落实合规达标排放要求。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强重型货车污染排放监管。
  二是强化机动车排放与检验维护治理。严格检验机构准入、日常运行和退出管理,规范维修机构维护治理行为,加强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
  三是推进机动车排放源头管理。指导新车生产企业完善数据防篡改功能设计。对因设计生产缺陷造成污染排放车辆及时召回。利用补贴手段推动老旧车辆报废更新。
  四是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推进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五是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水平。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科技手段,精准识别违法线索。配强监管队伍和科技设备。
  问:根据《意见》,加强重型货车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重型货车排放监管是机动车监管的重中之重。总体按照有减有压、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既要让守法者得到实惠,又要督促违法者及时整改,通过合规达标排放实现污染减排。
  一是突出监管重点。将重型货车纳入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围绕用车大户、运输公司、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开展入户检查,依托现有治超站、重要交通卡口等开展路检路查,发挥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筛查手段作用,重点发现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OBD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
  二是包容审慎处理。对于发现问题的车辆,提醒督促车主及时维修治理,逾期未改正或屡查屡犯的,列入重点管理清单,告知运输公司和重点用车单位加强管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给予适度容错和改正空间。
  三是试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守法情况好、排放稳定达标的3.5吨以上柴油货车,试行免检政策,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免于当期上线排放检验。
  问:《意见》中提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的监管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答: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更加突出全链条监管。
  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准入环节管理,要求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并增加软硬件和环保审查要求。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围绕出具虚假报告、出具不实报告、检验不规范等三类情形,重点检查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替车替气检验等弄虚作假问题。对于主观故意违法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管理类、不规范检测等问题,注重教育和引导。严格退出管理,针对被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受过2次行政处罚、弄虚作假涉及10辆以上车辆等严重违法机构,要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对于机动车维修机构,落实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有效推进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通过信息闭环加强超标排放闭环监管,减少汽车污染物排放。
  问:如何推进机动车排放领域长效系统治理?
  答:要做好机动车排放领域系统治理,需结合机动车排放领域特点,凝聚部门监管合力,发挥数智赋能、科技支撑作用。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机动车环境管理相关环节多、涉及部门多,需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统一案件定性、案件管辖和证据规格。对生产、销售、使用作弊软硬件,破坏、篡改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利益链案件,加强跨区域协作,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深化行刑双向衔接。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打通机动车检验与维护、监管处罚等信息,打破数据壁垒。持续加强跨区域、各层级数据互通,加快跨行政区排放检验结果互联和关键过程数据三级联网,实现机动车行政检查和处罚记录信息全国互联互认,形成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一张网”。
  三是加强数智赋能。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AI分析模型,精准识别机构弄虚作假、货车弄虚作假和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溯源超标车辆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同时,加强专业队伍和科技装备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队伍信息化和装备智能化水平。
  问:下一步,各地如何有效推进《意见》落地?
  答:地方主管部门应紧紧围绕机动车排放领域监管全链条,扎实做好《意见》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加强督导调度,压实各方责任。积极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发挥导向示范作用,加大严重违法问题曝光力度,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