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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1 13:32 来源: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10月9日,科技部官网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0个国家机构共同发布,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人员的职责分工,并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做出明确要求。

哪些行为属于科研失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规则》界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哪些部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规则》要求,在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不得推诿、包庇。

论文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也应对本单位作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调查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及时将相关线索、调查处理进展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所涉单位也应配合调查并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若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由其所在地省级部门或责任单位组织调查。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应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应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过程有什么要求?

《规则》规定,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何处罚科研失信人员?

《规则》提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若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